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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饭局,一人醉酒驾车死亡,两人判赔,值得深思

    信息发布者:huitong
    2020-11-17 11:46:44    来源:广州日报   转载

    闲暇时间,约上三五知己吃饭喝酒,

    这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要注意了!

    吃饭喝酒也得“把好关”,

    如果酒桌上酿成大祸,

    那作为组织者和同饮者,

    很有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不,在广州市黄埔区,五个年轻人一起聚餐饮酒,其中一人酒后搭乘摩托车失控倒地后身亡。究竟谁要为这起不幸事故承担责任?一同聚餐的其他四人是否都要赔偿?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五人聚餐后一人车祸身亡  

    2019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小彬与三名被告小波、小贤、小森及小贤的妻子小钟共五人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市场附近某某鱼生馆吃饭。

    小森在该饭馆工作,此前并不认识小彬。 吃饭期间,小彬与小波、小贤、小森均有饮酒。至当日20时30分许,小彬等五人在晚饭结束后前往小恩经营的烧鸡档继续吃宵夜,小彬与小森、小贤均喝了两支750毫升装的啤酒。

    小波于当日23时许将其摩托车钥匙放在桌面后,搭乘小森的两轮摩托车先行离开烧鸡档;小贤在小波离开后约半小时即结账,并搭乘小钟驾驶的小轿车离开;小彬最后驾驶小波所有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离开档口。  

    23时56分,小彬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受伤,被送医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于12月27日死亡。

    广州市公交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以下简称黄埔交警)认定小彬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贤在接受交警询问时表示:“晚饭大约20时30分结束,之后我告诉大家讲在新田村朋友小恩的烧鸡档处还订了宵夜,于是大家又一起出发去新田村小恩的烧鸡档继续吃宵夜。”

    小森在接受交警询问时表示:“到大约23时左右,我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先搭载小波离开烧鸡档返回鱼生馆,……我与小波返回鱼生馆之后还去市场内的档口吃了点东西,然后还去了沐足店沐足。”

    裁判结果:摩托车所有人  

    以及聚餐组织者应担责  

    黄埔区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小波赔偿155994.65元;被告小贤赔偿51998.22元;此外,被告小森补偿1500元。

    宣判后,被告小波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当日,  

    与小彬一起聚餐的有四人,  

    为何判决小波和小贤两人赔偿?  

    而且两人赔偿数额还不相同??  

    本案经办法官黄埔区法院一级法官张惠滨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的过错比例。

    ✦小波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对摩托车具有管理义务。  

    在小贤与小钟自驾小轿车离开夜宵档,而小波搭载小森离开的情况下,小波将摩托车钥匙放置在烧鸡档桌面,是他将车辆出借给小彬的意思表示。为此,小波在明知小彬饮酒的情况下将摩托车借给小彬,存在过错,依法应就小彬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贤邀请小彬等人夜宵并结账,是夜宵聚餐的组织者,对聚会参与者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等责任。  

    小贤在明知小彬饮酒的情况下未行劝阻、照顾、护送,他的过错行为与小彬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小贤辩称已提醒并安排小彬在附近房屋休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为此法院不予采纳,故小贤应就其疏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森在聚餐前与小彬并不认识,他仅是临时起意参与聚会,并非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不负有提醒、照顾、劝阻、扶助等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森存在劝酒等导致小彬醉酒等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诉请小森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小森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1500元,法院予以认可。

    ✦小彬作为晚餐的组织者,在晚餐时已大量饮酒,在夜宵时仍继续饮酒,应对自身醉酒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彬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其自身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减轻各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

    根据小彬、小波、小贤以及小森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彬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小波承担15%的过错责任,小贤承担5%的过错责任,小森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提供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惠滨指出,聚会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共同饮酒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到提醒、劝阻和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

    在聚餐结束后,聚会组织者与共同饮酒人明知受害人已醉酒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亦未妥善保管机动车,存在过失,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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